夫妻為買房而“假離婚”并以一方的名義出資、貸款購買房屋,房屋購買后,夫妻卻真的感情破裂無法復合。如此一來,房產如何分配?
王某與李某原系夫妻關系,因擬購買址于石獅某小區的案涉房屋,兩人經協商,于2018年12月辦理離婚登記手續,并于2019年1月以李某個人的名義與石獅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《商品房買賣合同(預售)》。合同約定,由李某向石獅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購買前述案涉商品房,該商品房總價款為390萬元,首付款117萬元、按揭貸款273萬元,其中首付款117萬元系由王某、李某夫妻的共同財產支付。2019年5月,李某與某銀行簽訂《個人購房抵押(保證)借款合同》,約定李某以前述案涉房屋作為抵押向某銀行按揭貸款273萬元,且未經抵押債權人某銀行書面同意,李某不能擅自處分該房屋。2019年7月,案涉房屋已辦理不動產權屬登記,權利人為李某。
后因王某、李某感情破裂無法復婚,2020年5月,王某與李某簽訂《房屋買賣合同》,約定雙方確認案涉房產為雙方按份共有,雙方各自享有50%的份額。經協商確定,李某同意將其享有的50%房屋份額作價120萬元出賣給王某,王某享有100%的份額,王某將李某享有的案涉房產50%份額的購房款支付給李某;李某將案涉房產向某銀行辦理抵押貸款,李某承諾剩余貸款在兩年內提前還清,并辦理注銷抵押登記手續。雙方還約定,若逾期未履行,王某有權起訴李某,要求李某無條件配合辦理王某產權過戶手續,確保王某獨立享有100%產權,李某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延遲履行。后王某依約將合同約定的120萬元支付給李某,但因李某未依約還清案涉房屋全部貸款及配合辦理過戶手續等,2022年7月,王某將李某訴至石獅法院。
日前,石獅法院審理認為,王某與李某雙方雖簽訂《房屋買賣合同》,但李某在未取得某銀行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且在抵押期間與王某簽訂《房屋買賣合同》約定由李某將案涉房屋轉讓給王某的行為,違背《個人購房抵押(保證)借款合同》的約定。且王某未能代李某清償剩余債務消滅抵押權,故王某有關確認案涉房屋歸其所有、李某將案涉房屋過戶至其名下的主張,缺乏依據,法院不予支持,故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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